- 如果集團化的經營已是不可逆的趨勢,應納入非歧視的觀點,使其他內容提供者亦得以合理近用。
- 未來在許可媒體事業結合時,可以採取開放態度與低度管制方式,但必須
- 確保兼顧公共利益最大化。
- 藉由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定期查驗進度、實證調查言論集中程度、媒體多樣性測量指標等事前事後監理機制。
- 利用協議裁決、附加負擔、引導業者自主承諾義務等方式,避免媒體集中化的負面影響。
- 強化我國公共電視體系,保障公民有近用媒體的權利。
全文如下:
〈數位匯流趨勢下的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網路通訊國家型科技計畫簡訊》第37期,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