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心儀著作:WiMAX 研究 I

此篇是彭心儀在 2006 年受工研院/經濟部工業局對 WiMAX 所做的第一篇研究,其標題是:

WiMAX 產業推動之相關政策與法律問題研究 I:
行動台灣 (M-Taiwan) 法制環境建構之研究

本文分析了日本、韓國、美國、比利時與新加坡的 WiMAX 近況,後面分析台灣的近況。
  1. 日本
    • 預計開放 4.9 ~ 5.0 GHz 及 5.47 ~ 5.725 GHz 頻段。
    • 面臨問題:頻譜分配、實際需求。
  2. 韓國
    • 為了避免專利失敗,推行 WiBro 。
    • 成功:
      1. WiBro 理論上可與 802.16e 相容,未來性看好。
      2. 政府效率高。
      3. 企業意願高。
    • 問題:
      1. 採用冷門的 2.3 GHz 。
      2. 有可能與 802.16e 不相容。
      3. WiMAX 不可提供 VoIP 。
  3. 美國:
    • 各城市規畫各自的無線計畫。
  4. 比利時:
    • 開放 3.4 ~ 3.6 GHz 每個 25 MHz 頻段使用 WiMAX。
    • 開放 10.15 ~ 10.65 GHz 每個 56 MHz 頻段使用 WiMAX。
    • 但 10.15 ~ 10.65 GHz 業者興趣不大。
  5. 新加坡:
    • 開放 2.3 GHz 每個 5 MHz 頻段使用 WiMAX。
    • 開放 2.5 GHz 每個 6 MHz 頻段使用 WiMAX。
  6. 台灣:
    • 608 ~ 680 MHz 和 686 ~ 710 MHz 未來要給電視用,但 2006 可供 WiMAX 使用。
    • 2.6 ~ 2.69 GHz 為筆者最推薦之蘋段。
    • 3.4 ~ 3.7 GHz 段為既設電台及固定衛星服務,技術、最後一哩也是問題。
  7. 頻譜使用分配市場經濟學派之缺失:
    • 有許多學者主張,廣電頻譜的配用或是廣電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 只以標金最高者做為執照發放的標準,無法反映申請者提供服務的能力。
  8. WiMAX 釋照方式之建議:
    • 採取審議制,可避免高額標金造成新進業者之市場進入障礙,亦可讓政府保有較多的監督控管權。
    • 即便使用競標制度,亦可使用其他措施避免高額標金造成新進業者之市場進入障礙及資金窘迫等問題。
    • 主管機關應考慮於競標制釋出頻譜的前提下引入頻譜次級交易市場。
  9. WiMAX 頻譜與業務執照分離發放的質疑:
    • 若採頻譜與業務執照合併發放制度,釋出的頻段數量勢必難以滿足所有欲進入該市場提供服務之業者的需求,導致極高的市場進入障礙。
    • 採取頻譜與業務執照分離發放制度,可有效地降低市場障礙,雖然並不是所有業者均能取得頻譜使用權,但有意願之業者不致受限於財力及頻譜的限制而無法進入市場。
    • 主管機關若未能在釋出頻譜與執照之初便已確立採取何種類型、何種程度的釋照政策,此一不確定性將增加廠商所面臨之管制風險。
    • 在 105 頁有相關圖表。
  10. 虛擬行動網路經營者(MVNO)概念於WiMAX 成立之可能性:
    • 我國對 MVNO 分四類。
    • 現行 MVNO 之概念似不適用於 WiMAX 業務。
    • 可參酌 MVNO 之概念,並配合 WiMAX 技術架構,另行制訂規範,作為開放 WiMAX 業務執照分離釋出的法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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