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 調查審議委員會決議

這一份欲証明彭心儀教授論文未抄襲的文件,但看起來有點奇妙。文件的內容雖然比一頁書多一點點,但大多只是在說明受理程序,接著就跳到決議,上頭寫著:「本委員會就檢舉事項逐案調查,認定各案並未涉抄襲情事,亦無違反學術倫理疑義。」然而卻未對外界指証歷歷的舉証作出任何的對應性說明。

這個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法律、管理、經濟、社會、電信工程;他們所屬機構則包括中央研究院、台灣大學、交通大學及清華大學。但實際上那些人?背景與資格是什麼?卻未說明,當然,是否具有公信力?外界也無從得知。何況,審查時都已請當事人列席說明,並沒有什麼保密或利益迴避的問題,這麼大的爭議事件,實在該亮出名單才能公信。

最後,雖然是清華大學發出的文件,但未見任何的官印,也很有趣。



原文鏈結

國立清華大學
本校彭心儀教授被提名 NCC 委員所受十一位立法委員檢舉之學術相關爭議

調查審議委員會決議

101 年 7 月 17 日

一、案件緣起
  1. 林佳龍立法委員等於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8 日向本校提出口頭檢舉,葉宜津等十一位立法委員於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4 日向本校提出檢舉書,質疑本校科技法律研究所彭心儀教授多份研究計畫報告書內容疑似有抄襲研究生碩士論文之嫌,以及涉嫌以極相似內容支領不同單位補助。
  2. 教育部 101 年 6 月 13 日台學審字第 1010108692 號書函有關立法委員質詢本校教師彭心儀研究報告疑涉違反學術倫理。
  3. 檢舉案件共七案。檢舉人除說明檢舉理由外,亦檢附相關資料。

二、本委員會之組成:
  1. 本校接獲檢舉後成立專案委員會,針對檢舉案件共六案,進行嚴謹之調查番議。委員會成員共七人。
  2. 委員研究領域包括法律、管理、經濟、社會、電信工程;委員所屬機構則包括中央研究院、台灣大學、交通大學及本校。

三、本委員會之開會過程:
  1. 本委員會除進行書面審議外,共分組召開六次會議。
  2. 第一次(六月四日)及第二次(六月十八日)會議針對相關計畫及碩士論文等書面文件進行詳盡檢視;第三次至第五次會議(分別為七月四日、七月十六日及七月十七日)則是由委員分組,針對當事人書面答辯,依嚴謹程序進行逐案討論,並請當事人列席說明;第六次(七月十七日)會議綜合所有委員意見,做出決議。

四、決議:
本委員會就檢舉事項逐案調查,認定各案並未涉抄襲情事,亦無違反學術倫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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