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問 NCC 第二問:「二中案」的許可附款有用嗎?











針對昨天拋出的第一問,依「中央社」報導,NCC回應如下:「NCC參事黃金益表示,NCC主任委員蘇蘅在13日與媒體餐敘時,就表示旺中案一定會在7月底前排入討論,所以早在旺中集團刊登廣告前,這個案子就已經在委員會議的排程中,與媒體學者的質疑不符」。

請NCC再回去看看,我們的第一問是:



NCC既然早在「大富併購凱擘系統」申請許可案中,即已建立了「系統台不得經營新聞台」的準則,對於同時持有無線電視新聞台以及有線電視新聞台的旺中集團所提出的併購有線電視系統申請,NCC為何遲遲未基於相同的準則,予以駁回?難道NCC面對財團,竟可以有「大小眼」的不同標準?

我們不知道NCC是真的看不懂,還是裝傻迴避問題?這個問題即使現在不回答,千萬別忘記在行政處分理由中好好交待!

無論如何,既然決定扮演外部監督的角色,我們今天當然必須繼續提出第二問:

第二個問題:
NCC在2009年許可旺旺集團蔡衍明入主「中天」、「中視」所附加的「附款」,其履行狀況如何?NCC盡了什麼查核責任?由過去兩家電視新聞台的「驚人表現」,NCC對於該等附款「是否足以確保兩家電視新聞台各自的新聞專業自主?」、「是否足以防止兩家電視新聞台聯手操作發揮綜效,為老闆打擊敵人?」的考核評價如何?如果不及格,NCC能有什麼作為?如果不能有什麼作為,那麼這種附款有何意義?如果沒有意義,那麼以這種不痛不癢的附款作為許可條件,NCC是不是根本在二中案放水?是不是因此造就了旺中蔡衍明這種「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媒體怪獸?NCC還要在這次購併案繼續放水、繼續用無關痛癢的附款作為許可放行的遮羞布嗎?